1.一方申请鉴定的,应当在期限内提出。
2.在申请鉴定时预先支付鉴定费用,并提供有关材料。
3.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并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是不合法的。(3)鉴定结论显然根据不足。(4)经盘问确定其他情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