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外伤由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损伤鉴定。
在司法鉴定的接受方面,实质上就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与鉴定代理人协商达成的一种鉴定委托协议。所以,鉴定受理程序必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双方就鉴定事宜认真进行商议。接受申请前,双方应共同办理下列事项:
1.接受人对司法鉴定委托书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托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听取委托方与鉴定有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但是委托人不得暗示或迫使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做出某种鉴定结论。
3.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包括检材.样品.样品等)的名称.来源.提取方法.生产时间.数量.质量.性状.保存状况等。评估委托方对鉴定材料来源的可靠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每一件(份)材料的来源和签字确认负责。受理方应逐个核实有关情况,表明对鉴定条件的态度。
4.根据鉴定材料情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后,接受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一级人民法院可以逐级委托上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陈述材料和鉴定材料。
裁判机关应于3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将理由告知委托人。
受委托后,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鉴定,.可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委托从有关鉴定人名册上随机挑选鉴定人员。
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当事人在对他人进行司法鉴定时,应依照司法鉴定机关的有关要求予以办理,避免因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而造成违法犯罪。对于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应结合具体情况,由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指导。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