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部分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前,会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登记进行鉴定,以准确计算赔偿金额。但诉讼阶段结束后,肇事将以受害人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论无效为由进行辩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肇事者申请再次鉴定并支付鉴定费,法院将允许没有特殊情况。但这必然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而且由于鉴定费用昂贵,受害者往往需要提前支付一笔钱,最终可能不会被法院接受。因此,建议交通事故受害人认为其伤害程度可能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法院鉴定伤残等级。事后鉴定费可以纳入赔偿请求,鉴定费可以根据判决确定各方的责任大小来承担。

相关法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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