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第2条公民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应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其生育行为应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公民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行为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条生儿育女的公民,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将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参考标准。其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4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管。第5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按以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在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其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在此期间,由第一次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以后执行。一方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一方,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而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6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方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3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付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征社会抚养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社会抚养费收据,由当事人开具。第7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8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支付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9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外,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第10条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应全部上缴国库,并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实施计划生育的必要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保证。第1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12条市、市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应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第13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加计生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处理。第14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有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降级、撤职或开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15条本法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注:该条例于2018年生效,有效期为2002-09-01。我们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最大特点是民事主体具有自主性,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则其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力,那样回答离婚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但若双方约定后,一方反悔,处于客观原因,人民法院也将重新判决。

相关法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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