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法院的具体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该标准是以保障儿童基本生活、学习等需求为依据的,法庭在诉讼时,将按照该标准来定金额。此外,夫妻双方同意决定孩子抚养费的时候也可参照这个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将这一标准视为抚养孩子的最低标准。可参照这个标准,或者超过这个标准,但是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因为它是保证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
1)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要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但是,法律上为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太低、无法有效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就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处理问题制定了一套比较详细的标准。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计算。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②没有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③如条件特殊,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而且有抚养子女权利的一方,也无法满足子女的日常需要,这种情况称为无力抚养。这时,人民法院会让有能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责任,如当地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