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是在申请鉴定的时候,要预先支付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经双方协商,确定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㈡鉴定程序严重不合法。鉴定结论显然依据不充分。(四)经盘问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