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司法机关委托,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进行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受托人从其行业中进行委托请求事项。1.司法鉴定人是受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2.在诉讼中,当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还可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的,一般是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的。
二、接受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书后,应当审查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并作出下列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收到委托材料后7天内,就是否受理做出决定;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函件委托的,法院应于收到函件之日起7天内书面答复是否受理。
三、首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由具备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两人承担。
补充性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补充鉴定时,应当对委托人所要求的事项进行审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中没有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补充性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指定原鉴定人或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其补充性文件属于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应当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再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1)司法鉴定机构:(1)司法鉴定机构;(2)司法鉴定机构.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执业类别鉴定的;(2)送鉴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4)原始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4)原始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5)原司法鉴定人在鉴定结论中未回避;(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复审鉴定。复查鉴定时,除提交鉴定材料外,还要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件。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应在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编制社会职业司法鉴定文件,应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式三份的司法鉴定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司法鉴定人员应依照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在庭审中,鉴定人应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解释,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作为法院依据和个人主张的依据,是具有权威性的司法鉴定。要进行司法鉴定,必须到专业的或指定的医院或小型医院进行鉴定,不能去私立医院的小诊所作鉴定报告,也不能作参考。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