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来看,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基础的效力。由于法院所要执行的法律基础是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尽管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国家禁止的相关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是,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已不完全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是否能够履行,如何履行,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事。如一方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可见,法院的执行机关无法根据执行和解协议来强制执行。实施和解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当事人自身化解矛盾的方式。实务中,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和解协议自行履行时,应将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通知执行人员,如一方未按执行和解所确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原诉讼文书。与此同时,通知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此类恢复原审法律文书的执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开始,法院不会,也不能依职权强行恢复执行。如当事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申请人未在法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间申请执行,则执行人的实体权利仍可得到保护。对此,权利人可持执行和解协议,并在诉讼时效期内,通过诉讼程序另定解决。

相关法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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