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根据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编制司法鉴定意见书。

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由司法鉴定人签署。参加鉴定的,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应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接受,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保存。根据相关规定或与委托人协议,司法鉴定机构应将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给委托人。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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