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被判给女方,男方不执行,女方还无法联系男方,无法找到男方,见不到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下,女方可别犹豫,再说什么夫妻情谊了,太过心软心善有时反而不怎么好,直接到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第一,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一旦生效,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效力,各方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当事人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就儿童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被看作是对子女人身的强制执行,而应该被理解为是要求被征收人放弃子女抚养费。这类实施案件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按判决内容将孩子交给申请人抚养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拒绝执行有关扶养费,如抚养、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裁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个人及单位有责任协助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这种情况理解成只要是强行带孩子走,再交给申请人。法庭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仅限于申请人和被告之间,并通过法律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其义务,但不得直接对儿童的人身实施。执行阶段,执行员会通知被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裁判所产生的后果,并对当事各方进行积极调解,并尽量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束。如果被诉人仍然拒绝配合法院主动将孩子交给申请人抚养,则可依法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强制措施,如司法拘留。为子女提供赡养费,此外,根据规定,还可以探访子女。如果是故意与另一方复婚,或重新获得子女抚养权,则需努力提升其经济实力,并以爱相互感化。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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