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侵占罪,应准确认定犯罪对象。侵吞罪的犯罪对象,指代保管的物品.拾起他人的遗忘物.挖掘得他人的埋藏。特别是:

(1)代保管的财物,包括:

①接受别人的委托,如寄存。委托临时照顾。

②无原因管理。

③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如果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其财产归监护人所有。

④根据一定的契约,如借贷、抵押等,持有代为保管。由于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单位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并非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犯罪或职务侵占罪。

(2)捡起别人的遗忘物。

①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因为本来应该带走,但由于忘记了未带走的物品,如购物时把物品留在柜台上。

②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一种就是失主丢失的物品,失落的物品控制时间比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拾者一般不知道也很难找到丢失的人。但遗忘物,就是刚刚.暂时遗忘的东西,遗忘者对其失去的掌控时间相对较短,一般能迅速回忆起遗忘的时间和地点,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③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是因受自身意愿处分而由物主或管理人所丢弃的物品。

(3)挖掘出别人的埋藏,但这种挖掘所得不能视为非法。它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之,若其本身违法,如盗掘他人埋藏的物品,或故意盗掘他人埋藏的物品而蓄意盗掘他人的东西,则不构成本罪,即构成犯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2.为更好地认定侵占罪,要注意区别盗窃罪。侵吞罪与盗窃罪同为侵犯财产罪,其主体均为一般主体。这一区别主要体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共和私人财产的行为,盗窃时不受行为人控制;而侵占罪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侵占罪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所占有的物。盗用行为主要是指对他人丢失的物品的一种非法占有,与职务侵占罪不同。在犯罪主体方面,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更具特殊性,即使不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员,也不能认定职务侵占罪。而且,从主观上分析,侵占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在过失情形下则不成立。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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