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在申请鉴定时预先支付鉴定费用,并提供有关材料。
3.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并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准许: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有相关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是不合法的。
(3)鉴定结论显然根据不足。
(4)经盘问确定其他情况不能用作证据。
5.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总之,河南省已有一些具有省级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能够开展广泛的鉴定业务。如果在参与民事和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有疑点的,当地公民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省鉴定所受理后,决定是否在鉴定范围内,确定可开展鉴定的,组织专家进行,最迟两个月内出具司法鉴定书。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