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对方确无支付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定期给付抚育费,并有条件地一次性给付抚育费。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养费。
2.如一方有支付能力但因各种原因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代为未成年子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就是:“对拒绝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