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有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这个原则期间是指抚育费的发放,一般到孩子18岁为止。超过16岁不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家长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特别期,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照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仍然要支付抚养费,终止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下3种情形,即适用特别期限的先决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尚在上学;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对于存在上述一种特殊情况的儿童,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仍然必须支付其抚养费用。在原则上,父母只有到孩子18岁时才能抚养孩子,也就是说原则上,在18岁以后,父母原则上就不再需要抚养孩子。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此时孩子虽已成年,但由于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校读书,不具备生活能力和条件,而家长又有继续教育孩子的能力,那么仍然要继续教育孩子。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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