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如果当事人提出刑事自诉,其管辖权通常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自诉案中,被告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单位,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无罪证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不能提出补充证据,就应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予以驳回。在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经两次依法传唤,或者在未得到法庭允许的情况下中途退庭的,可以撤销。受害人在证据证明较轻的刑事案件(如轻伤、重婚、遗弃等)中,被害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销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如有需要,还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