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刑事自诉,首先要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的自诉范围,对于超出自诉范围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起诉或反映;其次,提出刑事自诉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要符合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也就是说,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最后,应当提交书面起诉状,还附有相关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