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受托人从其行业中进行委托请求事项;
1.司法鉴定人是受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
2.在诉讼中,当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还可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的,一般是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的。
(二)接受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书后,应当审查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并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且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委托函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该函件之日起7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由具备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两人担任。
补充性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补充鉴定时,应当对委托人所要求的事项进行审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中没有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补充性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指定原鉴定人或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性鉴定文书属于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有关鉴定材料;
(2)原来的鉴定项目遗漏。
(五)重新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再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执业类别的;
(2)发送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真实的;
(3)原始鉴定所用的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始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始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不符;
(5)原司法鉴定人员不应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鉴定结论有过错的;
(六)复核鉴定不同意鉴定结论的,需要复审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查鉴定时,除提交鉴定材料外,还要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件。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编制社会职业司法鉴定文件,应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式三份的司法鉴定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照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在庭审中,鉴定人应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解释,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该鉴定过程大致分为八个步骤,每一步骤涉及到的主体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除了向民众展示司法鉴定的正式程序外,国家有关部门还颁布了有关司法机关实施司法鉴定的一般规定,即对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这是近年来最大的突破。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