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受委托,在诉讼过程中,利用科技或专业知识,对涉及诉讼的特殊事项进行鉴别、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
2.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法医学.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或根据法医学.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基准价,确定浮动幅度。
3.新增加的法医学.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之外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各地新增加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及时制订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
4.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外的司法鉴定费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费用,按标的物与鉴定标的之间较小的数额,按标的额逐级征收。比率如下:
(1)不超过100,000元的,按附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0,000-500,000元的部分按1%征收;
(3)50-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8%收取;
(4)10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0.6%收取;
(5)20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4%收取;
(6)500-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征收;
(7)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0.1%收取。
(8)对于鉴定费用数额较大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最高数额。该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费用,仅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的物证类文书鉴定及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它类型的鉴定。
在我国,为了保护相关案件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种鉴定方式对相关受害人进行相应的核查。若此类受害人经过相关鉴定,仍需治疗的,可向有关保险机构申请。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对自己的实际情况作相应的维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