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角度,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且不适合儿童同住的;

(2)在父母要求孩子与其一起生活时,有不符合抚养条件的义务;(3)子女确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相称的。

2.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与父亲一起生活,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4.父亲和母亲一起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多年来一直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如果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看孙辈或外孙辈的,可以作为孩子在跟随父辈生活的优先条件。

5.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给予许可。以上解释仅就离婚中对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提出了一些意见,供法院审案参考适用,因为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涉及到情感问题,涉及到个人问题,所以具体情况分析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上述规定。建议:有鉴于此,离婚的当事人若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最好采取以下措施: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子女的感情;

2.若已分开居住,最好争取与子女同住;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着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忙照顾孩子;

4.自身有不良习惯的,要及时纠正;

5.如果你自己没工作,要积极参加,找一份收入还可以的工作;但有一点,不能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故意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经满十周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不能盲目地争取抚养权伤害孩子的感情。归根结底,离婚后子女或双方的子女,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探视权;毕竟孩子十八岁后,子女可自愿选择跟随哪一方。而女性在面对获得抚养权时,也不会表现得无所适从。但家长双方必须考虑什么样的环境才适合孩子,一切都是以孩子为主,不能因为自己的原因延误孩子的成长和发展。不管怎样,一切都不如亲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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