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将同居直接认定为重婚,但并非所有的同居关系都构成重婚罪,那么重婚罪该如何界定?对同居关系和重婚行为的界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指出,如果夫妻双方同住在一起,另一方仍应按照重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同居关系可以转化为重婚行为。
因此,这里有必要界定同居关系和重婚行为。
一般同居关系自动解除后,与他人重新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在此,一般的同居关系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后,都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对此种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只能由当事人自行解除。
二是事实婚姻关系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当事人可以单独登记结婚,否则将构成重婚。这就是事实婚姻。
(1)婚姻实质要件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具有婚姻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类事实婚姻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明目张胆地共处的,即为重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外嫁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长度、稳定性等综合考虑,有时还将其认定为重婚。
四、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居住的男女一方,在未解除法律婚姻关系前,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视为重婚。
二、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或上诉期间,又与另一方结婚的,视为重婚。
有伴侣者与他人结婚,靠外流的自然灾害维持生计;因配偶长期下落不明,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在被拐卖后再婚;由于强迫,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制于包办婚姻或在婚姻关系中受到虐待而与他人结婚,并且由于受制于客观条件,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不可重婚论处。对重婚行为的定义当然不能无限扩大。在重婚的范围内,不能把属于道德、伦理调节的婚姻关系纳入其中。由于只有那些以结婚为目的,或实际上形成了夫妻之间人身关系的非法同居,才能在实质上称为婚姻行为。婚外情、奸淫和普通的夫婿,只能通过德治、党纪、政纪来解决,而不应该上升为法律,更不能用刑法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认定实际上是指哪些行为构成了重婚罪,也就是重婚罪的构成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