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心一般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一份完整的.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进行鉴定前,鉴定人应事先审阅卷宗,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查。诊断应明确、科学、合理、正确地评估各种法定能力及因果关系。
3.精神科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派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结论之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科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异议,应予以记录。
5.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的形式作出;由鉴定机构签名并盖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工作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向委托机构或鉴定申请单位送达“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
7.如对此鉴定有异议,可由当事人直接通知其进行重新鉴定。也可以要求在开庭前重新确认。但是为提高审判效率,最好提出先决条件。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