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要打倒,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所以要获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是最主要的目标。当事方不能简单地简单地提出申请,而是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做充分、合理的理由,尽可能地收集证据,要尽力。可参照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没有相应的鉴定资格;
㈡鉴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鉴定结论显然根据不足,无法确定;
(四)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鉴定结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而“鉴定程序何谓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显然依据不足”、“其他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而具体的标准。因此,大有作为,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雇佣一个职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一些当事人在提交重新确认申请之后,无法提供足够的理由,或提供足够的理由,法官没有给予支持。那就有可能放弃申请重新鉴定,或无可奈何地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许多当事人不知道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申诉等手段实现重新鉴定的目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