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曾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某,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N区,初中文化,无业,住N区××街道×××组。2002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发现漏罪,于2003年1月21日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渝0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1日以(2019)渝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7年8月15日,重庆市N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曾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1日,曾某刑满释放,因对上述判决不满,多次寻找侦办该案的民警和承办检察官、法官,伺机报复。同月22日12时2分许,曾某携带单刃尖刀来到N区人民法院门口。12时17分许,N区人民法院承办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官田某(被害人,女,时年53岁)下班走出法院。曾某在西城街道南大街距法院约100米处发现田某,在确认田的身份后,持刀将田的双腿刺伤。驾车经过此处的重庆市N监狱民警刘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宋某、龚某等人听见呼叫声,看见田某倒地、曾某拿包逃跑,以为发生抢劫犯罪,即驱车追捕曾,追至中国银行N西大街支行处,三人下车追捕。12时21分许,跑在前面的刘某追至N博爱医院门外人行道处,上前抓捕曾某。为抗拒抓捕,曾某持尖刀捅刺刘某的胸部、腹部,后逃离现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曾某时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手机通话清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宋某、龚某、姚某及证人张某、何某、辜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证实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对依法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不满,蓄意报复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刑满释放十余天后,持刀捅刺法官田某,致田轻伤;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刘某胸部、腹部,致刘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曾某多次犯抢劫、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曾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1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曾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