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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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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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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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卢某兴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 由故意杀人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卢某兴,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N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N县×××乡×××村×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村民组××号×楼××侧出租房。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卢某兴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卢某兴多次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小区××栋×××室钱作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住处与钱作为、杜如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吸食毒品。同月20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接到××小区××栋×××室系吸毒窝点的举报后,带领协警于17时许赶至该处,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卢某兴、钱作为、杜如松拒不开门。马某安排协警下楼把守,以防屋内人员跳窗逃跑,自己留在×××室门外守候。18时许,卢某兴等三人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决意持械抗拒抓捕。卢某兴持箭和折叠刀、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箭一齐冲出门,马某即行抓捕,卢某兴持箭捅刺马某左胸部一下,致马某因心脏、肺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卢某兴逃至现场楼下将折断箭头的箭杆抛于绿化带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楼下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从被害人马某体内提取的箭头、从被告人卢某兴租住处提取的折叠刀,同案被告人钱作为购买箭的淘宝交易记录、证明卢某兴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目击证人黎某和证人唐某、王某、张某、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尿液检验报告、证实从前述箭杆前段附着物上检出马某的血、从后段附着物上检出卢某兴与钱作为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兴伙同他人吸食毒品,明知警察到场执法拒不开门,竟因毒瘾发作,为外出购买毒品吸食而暴力抗拒抓捕,持箭捅刺执法民警马某要害部位,直接致马某死亡,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卢某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1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