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相关法条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无

颁布日期:1997-12-31

执行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已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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