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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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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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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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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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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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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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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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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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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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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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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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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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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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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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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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1993年某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旅游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由于当地规划部门迟迟不能提供该地块的详细规划,所以该公司也是几次编制了规划方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递交,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划有就没办法进行相关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1994年在该县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致使涉案开发地块成为一个封闭的地域,施工车辆也无法进入。县主管部门向公路的管理部门递交了相关报告要求增加出口,但是始终没有解决。2005年县主管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打算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向该涉案公司作出了无偿收回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此引发了诉讼。

当然,这个案例本身没有什么太大的难点,董国女律师认为,在一些事实认定上涉案公司经历了一番周折,其实法律规定上也是很明确的。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很明确,如果是其他的项目存在这种闲置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的53号令也就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也规定得很明确,什么样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没有进行动工开发,怎么样去认定,什么情况下认定,什么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8条,第12条以及第14条规定的很明确。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如果一年之内是可以对企业进行收缴土地闲置费,如果满两年的,可能涉及到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行政处罚,进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如果是因为行政部门的原因,相关部门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就不能够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时候主管部门就具备了进行限制土地认定和处理的相关的职责,应该及时履行职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之中,本案中该公司的案例,企业是从1993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延到2007年,14年的时间一直没有进行动工开发。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所以该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诉讼。

事实上,目前这种情况可能还有,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因为种种原因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交付或者是虽然土地进行了交付,但是由于前期手续等或者是像原来有的一些土地,它不是净地交付的情况,涉及拆迁等等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进行的这种延迟,实际上会对开发商或者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需要尽快的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实际上进行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能是比较有利的,否则拖得时间越长的,造成的损失越大。

根据企业的情况,避免损失或尽量的减小损失,但是有的时候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会使问题一拖再拖,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比如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闲置土地处理的法定职责。这方面的案例我们受理也处理过涉及台商的闲置土地的问题,就是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申请程序要求进行闲置的处理,判决的结果也是对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所以说,我们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进行维护,不能是说等、靠、拖。如果是说相关部门有这种职责的,企业应该去督促它履行,尽量的避免公司的损失,实际上也是去避免将来以后其他相关的损失,对于损失需要做一些判定,到底损失怎么来处理,怎么去赔偿,要及时的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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