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号:(2021)沪01民辖384号 原告:上海毅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西路200号6楼80室。 法定代表人:薛平官。 被告:上海河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西路200号8楼70室。 法定代表人:范燕达。 第三人:张振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毅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河韵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振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毅集实业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终止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等。
本院查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毅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平官的亲属系其法院工作人员,为公正处理本案,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毅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平官的亲属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故为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盛 萍 审 判 员 侯晓燕 审 判 员 赵 鹃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