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共犯,并成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二行为人共同伤害他人,属于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无论知名伤由谁导致,都应当归属于二人。因无法确定是以杀人故意实施伤害致人死亡。故二行为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
回答于 2021-11-06 10:58
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本案中,行为人虽然明确告知退出,且未参与实行阶段,有犯罪中止的意图。但其中止行为未能主动消除对共同犯罪的帮助因果力,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对其他共犯人杀害被害人做出了贡献和作用,所以行为人的前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仍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中止,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回答于 2021-11-06 10:49